錯誤的消費者保護訊息

錯誤的無條件退貨觀念:

前言:
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臉給嚇到,
如果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級的消保法,
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

首先,有瑕疵的商品比較好退。像許多超市買回來的食物,
要拆掉保鮮膜才能確定品質如何,因此,我家附近的超市就被我退過發臭的雞腿、切開後發爛的西瓜、底下那面發黴的蓮霧等。

沒有瑕疵,純粹只是買回來就看不順眼的東西就比較難退了。
前幾年,在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還沒三讀通過時,
那時要退貨全靠運氣,碰到刁難的售貨小姐常常鎩羽而歸。
但消保法出爐後,情勢逆轉囉,退貨好退多了!

拿退的衣服來講吧!
「小姐,這是我前天買的衣服,我想退!」
「哦!請問是那裡有問題嗎?」
「沒有,只是我不喜歡了,想退。」
「抱歉,公司規定沒有壞就不能退。」
「可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有人推銷的買賣,
只要在七日內我都可以退貨,不須任何理由啊!
如果你不讓我退,我就去消基會檢舉。 」

通常,拿出消保法後,小姐就會讓我退了,但還是有不肯的。
有一次,小姐指著牆壁上A4的公告:「貨既售出,概不退換 」,再加上桌上貼的:「折扣期間,恕不退換 」。

很多人看到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打退堂鼓了吧!錯了,
「小姐,你們這樣寫是犯法的你知道嗎?
消保法規定不能以這種契約形式來約束消費者,
所以就算你們公司有這樣寫也沒用,衣服你還是得給我退。 」

可是,有時即使法條都搬出來了,售貨小姐還是不肯退,現在學聰明了,有些售貨小姐因為職位較基層,在她們心中,公司規定絕對大於法律規,若硬不讓退貨,也不必跟她們吵,直接找公司就行了。

在百貨公司買的,就找百貨公司的客服部,在專賣店的,就直接找那個品牌的總公司客服部。

根據我的經驗,這些經理級的人的確都比較有法律的觀念,跟他們溝通後(消保法還是得拿出來用),就會讓我退了。
尤其是在百貨公司,現在都有退貨的觀念了,什麼都不須要解釋,就有客服人員服務到好。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拒絕退貨理由,「先生,很抱歉,我們公司規定掛牌剪下後就不能退貨了!」
這種也是不成立的說詞,我買衣服回家穿,掛牌當然要剪掉啊,就像包裝要拆一樣嘛!

只要衣服本身完整,並無損壞,公司還是得退的。
退貨時,還有個必勝招數,就是「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不是嗎!

另外,許多售貨小姐會勸你用換的,通常價錢若不到原價的話,還會再勸你買一點其他的東西 , 如果真能換到自己喜歡的東西也不錯,但若換的東西還是不太喜歡,也不必勉強自己,該退的,還是要退的。

P.S.:
1.還有一條也是最近消保法才成立的
以前你跟別人定貨,因為商人怕你跑掉,都會叫妳先給幾成的訂金,不過等事後你後悔了,再跟商人說你不要這個東西時,一般商人都不會退你定金。
可是現在因為消保法有規定,
商人必須要給消費者15天的考慮期,
若消費者在這15天內後悔,商人都必須將定金全數退回,否則你都可以去消基會檢舉。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方便您消費申訴及諮詢,
所建置的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已正式啟用。
您只要拿起電話撥1950四個號碼,
這個電話就會直接轉接到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即可迅速獲得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所以如果有xx的業者,你就直接再他面前撥給他看,
嚇死他們!看敢不敢不給你退。

3.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若是你去賣場親自買的並不適用七日日無條件退貨的要件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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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服務網見解:

有關七日解除權的行使,只適用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情形。至於其他買賣型態,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有關的權利,並不能主張七天之猶豫期。若消費者不是因為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基本上,不可因為「買了物品卻後悔」或「不喜歡」、「沒用到」等原因,而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諮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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